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一、政策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八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规定: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方法途径
(一)积极联系
通过各种途径联系该党员,包括电话、邮件、上门拜访等方式,必要时通过公安、税务、人才、社保等机构协助联系查找,了解其当前情况和原因。
能取得联系的,视情况采取不予处置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采取停止党籍、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一个党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
1.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要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机关了解其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
2.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等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党支部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入手续。
3.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居住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为其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4.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二)停止党籍
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党总支审查、学校党委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党总支审查、学校党委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恢复党籍。
(三)组织处置
基本程序如下:
1.调查核实。党支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党总支应当派人指导。调查核实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谈话、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调查核实材料上注明。
2.提出拟处置意见。党支部综合考虑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对拟不予处置的,党支部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3.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预审。预审后,由学校党委将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逐级反馈党支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处置意见不当的,党支部要补充调查,重新提出拟处置意见。
4.形成决议。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充分讨论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处置决议。表决前,拟处置党员有权申辩,不能到会的可以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并在会上由其他党员代为宣读。处置决议应当由拟处置党员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党总支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如本人长期外出不归不能出席会议或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会议,支部大会仍可讨论处理问题。
5.审批和宣布。党支部将处置决议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处置决议和处置意见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接到批复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加盖党支部公章或者党支部书记签字的书面通知送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因联系不上本人,无人签收决定文件的,须在决定书上注明本人未到现场签收。
三、有关要求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应当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教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后1个月内,党支部应当召开党员大会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合格或者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等相应决议。对限期改正合格的,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报学校党委备案;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按照组织处置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被劝其退党、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继续跟踪了解、教育帮助。
组织处置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其中,处置决议和批复意见归入被处置党员档案。
组织处置决议自学校党委研究审批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后执行。
党委组织部
2025年8月4日